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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省教育厅对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6-24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3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人事厅)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各高校负责。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对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对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对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对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二)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对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三)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三、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对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及其下设的学科组,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为规范申报专业,从2013年开始,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填写到三级学科。
    (二)对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公司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三)对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各高校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四)对于继续教育情况。《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从2013年开始,申报人应严格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提供今后参加继续教育规范的继续教育证书。
    (五)对于以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了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六)对于论文代表作的送审。今年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论文代表作的网上送评。申报人在《教师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论文代表作信息后,点击上传按钮上传论文代表作。若该论文已被收录,在相应栏目中填写论文链接并将已下载的论文上传到系统中;如未收录,直接上传论文代表作扫描件;如论文代表作是著作或画作等不适合扫描的,可直接向学校提交代表作的原件或复印件。学校对申报人上传或提交的论文代表作进行审核,确保与原件一致。论文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装入主材料袋提交。不按规定要求提交论文代表作送审的,按论文代表作送审不合格处理。
    (七)对于答辩工作。评委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同时抽取部分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需答辩的申报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人员按照规定交纳答辩费。
    (八)对于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按照粤人职〔1998〕15号文件要求,各高校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并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确认认定结果,由主管部门对通过认定的人员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高校要成立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并将成员名单报省直主管部门备案。
    (九)对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师实际,为促进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发展,我厅将继续在高教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类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十)对于论文等业绩成果材料的使用。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有效时间截止到今年8月31日(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等不作为今年的有效材料。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是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到位经费是指划拨到学校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的,不能填写整个项目经费。
    四、对于申报材料的审核
    (一)申报人应根据有关职称政策和资格条件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对于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意见等方面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有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并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
    (二)各高校要指定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严格审核,并将材料及时退回给申报人。高校各职能部门要负起相应的责任,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门评价和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每个部门要盖章,部门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内容填报不齐全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各高校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学校送交的申报材料经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为正式受理并提交评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以及形式审查不合格或不属于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当年不再受理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五、对于公示工作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高校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推荐表》)、本校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学校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学校不得报送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申报表》公示情况栏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并继续核查清楚,及时将核查结果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二)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各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名单、资格名称在学校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对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我厅评委会受理评审的,在正式受理后由我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凭证,学校依据凭证缴付费用。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要真实、准确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在评审中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视为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高校要根据职称政策有关要求,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是违反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审前要认真组织评委学习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评审程序和管理要求,要与评委签订工作责任书。
    (四)评委要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委不得接受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任何馈赠,不私下与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有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接触;评委要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向外泄漏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向外透漏评审讨论和表决情况,不接受申报人的查询。评委有直系亲属当年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要在参加评审会议前主动提出回避。
    八、报送材料时间
    今年,学校报送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必须由系统生成打印。各高校向省教育厅所设评委会申报评审所有人员的网上数据(含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电子版)和论文代表作(著作或画作等不方便扫描的)原件或复印件于9月20日前提交,其余申报材料于10月8日至10月11日期间提交,材料报送地点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高校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请自行从我厅网站下载。
     联系电话:020—37628623,37628071
 
    附件: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关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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